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民初48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为18,933.14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本息合计418,933.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芜湖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日起以所欠借款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三、被告芜湖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有权先就抵押物被告芜湖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南陵县弋江镇工业集中区的不动产【房权证股份制8第003号、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52539号,土地证号南国土资国用(2014)第006800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以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雷实正、谢小琴对上述协议第一、二、三项债务,在上述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5元,由被告芜湖铭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雷实正、谢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雷实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3769017434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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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