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凌云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9106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3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凌云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苏州凌云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装饰装修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补充责任;三、被告孙开斌对被告苏州凌云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应给付原告淮安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款2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淮安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州凌云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苏州凌云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不能负担部分,由被告苏州凌云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给付。被告孙开斌对被告苏州凌云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家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0676371108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商贸城5号19幢1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