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5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1民初4055号
案号
(2018)津0101执18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君实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通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499721.04元,截至2017年3月21日的罚息257040元,以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和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秀三、沈鑫对上述偿付款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通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时间
2018-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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