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3********8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8民初1903号
案号
(2018)粤0608执2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爱维佳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8633元及利息(以48633元为本金,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给原告鹤山市新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二、被告温钦才、陈静、戴新国对被告佛山市爱维佳家具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爱维佳家具有限公司、温钦才、陈静、戴新国承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鹤山市新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再进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时间
2018-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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