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义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兴民二初字第1244号(2015)兴民二初字第1244号 |
案号 |
(2016)赣0732执1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国天禧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兴国天禧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行借款利息118833.59元(截止2015年6月21日),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李义优、刘素萍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5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兴国天禧家具有限公司、李义优、刘素萍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0-10 |
发布时间 |
2016-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