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3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园商初字第03217号 |
案号 |
(2015)园执字第04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继革、邵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379614.91元、利息、罚息、复利239119.96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吴继革、邵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3000元;三、被告何军、陆晨瑶、苏州市夏奈家具有限公司、安吉爱丽特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继革、邵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继革、邵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820元,由原告民生银行负担320元,被告负担325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3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21 |
发布时间 |
2016-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