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5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5247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伍强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6年8月15日为利息73105.31元,复利2303.46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罚息利率于下一年的1月1日随之调整;对被告未能支付的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二、被告伍强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5757元;三、原告对被告陆诗敏、伍秋华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文华路文华花园三期五座7B房,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伍强华、陈敏平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文华路文华花园三期停车场(二)75号车位,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最高额15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对被告张杰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金沙一街10号首层4A号房产,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最高额15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陈敏平、佛山市顺德区联讯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伍强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共同在最高额15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肇庆市联讯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伍强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5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陈敏平、佛山市顺德区联讯家具有限公司、肇庆市联讯家具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伍强华享有追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19 |
发布时间 |
2017-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