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82********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882民初885号 |
案号 |
(2016)粤1882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连州市永华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编号:连州农信借字第10020149902986185号、连州农信借字第10020149904887819号、连州农信借字第10020149906035237号、连州农信借字第10020159912200814号)及两份《借款合同》(编号:连州农信借字第10020159915905481号、连州农信借字第10020169911744487号);二、被告连州市永华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528285.11元及利息676107.8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2日,后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被告黄水辉名下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城西家私园区地段的四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权证号:连府国用(2009)第 18827500027号、连府国用(2009)第18827500032号、连府国用(2009)第18827500034号、连府国用(2009)第18827500035号}、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城西家具工业园家欣路2号、4号、6号、8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0100018583号、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0100018580号、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0100018582号、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0100018581号)在拍卖、变卖、折价时,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黄永远名下位于连州市连州镇人民西路(西面)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888247号)、位于连州市连州镇东门南路63号的房屋、土地(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连州字第 0100000604号、土地使用证号:连府国用(2009)第18825700005 号)在拍卖、变卖、折价时,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黄水辉持有的连州市永华木业有限公司60% 股权及被告黄旭华持有的连州市永华木业有限公司40%股权在拍卖、变卖、折价时,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连州市东园家具有限公司、黄水辉、黄旭华、黄永远、邓珍娣、陈伟静、黄燕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6,410.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连州市永华木业有限公司、连州市东园家具有限公司、黄水辉、黄旭华、黄永远、邓珍娣、陈伟静、黄燕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2-19 |
发布时间 |
2017-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