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6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郾民初字第02997 |
案号 |
(2016)豫1103执1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丁峰逾期还款,被告漯河市新峰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09 |
发布时间 |
2016-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