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润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4********0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3民初907号
案号
(2018)赣0123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7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徐爱琴、吴润民、邓永水、邹常娥、南昌市永胜新型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冬华偿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560元,由被告邓冬华、徐爱琴、吴润民、邓永水、邹常娥、南昌市永胜新型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六被告于上述还款时间内一并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时间
2018-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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