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民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7********1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2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冀1024执1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运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30000元直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常民强、霸州市运通门业有限公司、霸州市丽家思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运通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时间 |
2017-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