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2民初3724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3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进区横林九星装饰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欠息36455.21元(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及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常州市安可瑞和门业有限公司、章琴萍、朱洪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进区横林九星装饰材料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92元,由被告武进区横林九星装饰材料厂、常州市安可瑞和门业有限公司、章琴萍、朱洪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时间 |
2017-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