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8民初4435号 |
案号 |
(2019)津0118执3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陈艳奎诉被告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陈艳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2、判令二被告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应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共计125342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徐广胜是被告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告金太阳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2017年10月28日还款。原告于当日通过天津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向二被告关联企业天津市瑞和丰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账5000000元。被告金太阳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并于2018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函出具后被告金太阳公司未按承诺履行义务。2018年12月4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又约定于2019年5月1日前还清本金5000000元等事宜,现还款期限已至,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共同欠原告陈艳奎借款本金500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2778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广胜共同负担,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陈艳奎;三、若二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52225923L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西翟庄镇西翟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