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商初字第01093号 |
案号 |
(2020)苏0412执恢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伯平、王文艳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欠息14928元和律师代理费80000元,合计3094928元,并继续承担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66‰计算的全部利息。二、被告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明华、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方对上述被告薛伯平应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明华、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方在履行担保还款的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伯平追偿。三、被告李志英对上述邵明华应承担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袁士华对上述王建方应承担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宗渊各自对上述薛伯平应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6560元,由被告薛伯平、王文艳、常州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明华、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方、李志英、袁士华、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宗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邵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2443770X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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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创中心2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