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海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4********2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4民初1330号 |
案号 |
(2019)冀0424执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陈海彬、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起十日内偿还邢峰借款本金2446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陈海彬、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424执7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9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