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市丰登农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民初334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来宾市丰登农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支付利息1768500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来宾市丰登农资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79800元;三、被告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物(详见商品房预告登记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范围内对被告来宾市丰登农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来宾市丰登农资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821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124元(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来宾市丰登农资有限公司、被告来宾市宾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新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7512429243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维林大道2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