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旺开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3617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市旺开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16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定于:2019年9月3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元;2019年10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元;2019年11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元;2019年12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元;2020年1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3000.00元;2020年2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3000.00元;2020年3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3000.00元;2020年4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3000.00元;2020年5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90000.00元;2020年6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90000.00元;2020年7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0元;2020年8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50000.00元;2020年9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300000.00元;2020年10月20日(含)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300000.00元;2020年11月20日(含)之前偿还剩余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原告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4825元)。二、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建民、翟瑞红、黄江涛、万彦杰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漯河市旺开商贸有限公司、黄建民、翟瑞红、黄江涛、万彦杰有资产项目处置的回款,应及时优先偿还所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债务;四、如果被告漯河市旺开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建民、翟瑞红、黄江涛、万彦杰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上述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25元,由被告漯河市旺开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建民、翟瑞红、黄江涛、万彦杰负担(该费用已包含在第一条最后一期还款计划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江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2091413897X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东风巷水利局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