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4********1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赣1030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三日之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640万元整,并支付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2017年5月22日止利息为217221.29元,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实际借款利率(即:月利率8.4‰)计算,2017年8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前述利率上浮20%执行(即:月利率10.08‰)]。 二、被告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三日之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150万元整,并支付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2017年5月22日止利息为41835.02元,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实际借款利率(即:月利率6.9‰)计算,2017年7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前述利率上浮20%执行(即:月利率8.28‰)]。 三、被告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三日之内向原告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该笔债权的律师费3万元整。 四、如被告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原告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实现抵押物权:1、就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房产证号:广房权证2010建字第065、066号;房产证号:临安市房权证锦城字第0013092号)在最高额为640万元整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万元范围内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时,先行处置(房产证号:广房权证2010建字第065、066号),如该抵押物不足最高抵押额或经拍卖流拍未能成功变卖的,再另行处置(房产证号:临安市房权证锦城字第0013092号)抵押物。 五、如被告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偿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除本调解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外,被告朱建军、童桂君还应当在790万元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71105元减半收取35552.5元,由被告江西比特福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