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63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23民初2577号
案号
(2019)皖0223执恢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8月16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二、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让先、苏荣刚人民币987700元;并按年利率4.85%、本金987700元自2015年8月16日起支付原告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董家财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7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家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9-11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上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23566386600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西区农贸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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