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91号 |
案号 |
(2020)皖0221执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小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借款本金及罚息246143.2元(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详见个人贷款账户查询结果),息随本清;二、被告骆小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律师代理费16400元;三、被告骆小英到期不履行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其名下的房屋(坐落在芜湖县陶辛镇湾石路南侧鸿泰苑01幢806室,房预告芜县字第0162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芜湖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8元(原告已预交2619元),由被告骆小英、芜湖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6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567534214A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陶辛镇集镇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