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晓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1********4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024民初168号 |
案号 |
(2018)黑1024执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桂彬、宋晓斌欠原告刘兆芳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利息200 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0 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00 000元,于2018年11月1日前给付借款利息200 000元。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完毕后,原告刘兆芳与被告曹桂彬、宋晓斌、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区安泰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二、被告曹桂彬、宋晓斌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则被告曹桂彬、宋晓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曹桂彬、宋晓斌按本协议第一条实际履行的部分可折抵借款本金;三、被告牡丹江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区安泰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时间 |
2018-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