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1********1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虎商初字第0757号
案号
(2013)虎执字第00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与逾期还款违约金395666.68元(计算至2012年11月13日),合计3895666.68元,以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205010032012000641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月利息1%的标准计算),采用分期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第一期385000元,于2012年11月23日前支付给原告;第二期30万元,于2012年11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第三期25万元,于2012年11月30日前与原告应支付给被告苏州世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2013年上半年(截止2013年6月30日)的房租予以抵销;第四期起至本息结清日止,每期支付10万元,于2012年12月3日起于每周的周一支付给原告。二、被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91247元。三、如被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款、第二条款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申请一并执行。四、被告苏州世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世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高敏科、许小征、徐路平、叶辉对上述被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案件受理费用42775元、减半收取213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88元,由被告苏州世东正海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世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世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高敏科、许小征、徐路平、叶辉负担,于2012年1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3-03-05
发布时间
2014-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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