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2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304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李远明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54 000元(后段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28日起另行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254 000元;驳回原告李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25.8元,减半收取2612.9元;由被告黄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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