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瑞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7********5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22民初2690号 |
案号 |
(2018)粤1322执1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瑞娟确认欠原告柯汉良、杨少忠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84万元(自2015年11月26日起计至2016年6月26日止),本息合计684万元。二、被告宋瑞娟自愿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柯汉良、杨少忠偿还5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150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15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15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184万元。三、如被告宋瑞娟在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时或足额偿还,则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就所有未偿还款项(到期和未到期的)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按照未偿还款项按每月2%的利率向原告计付逾期利息。四、被告惠州市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协议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宋瑞娟未按照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期限偿还债务,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惠州市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剩余未偿还欠款一次性向原告偿还。五、原告对被告宋瑞娟、刘广乐在被告惠州市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享有的50%股权享有质押权。本案诉讼费30194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21140元,共计56334元,由被告宋瑞娟负担,在第一期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柯汉良、杨少忠。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8-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