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红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01********7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6民初222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常红强偿还原告文安县鸿程胶合板厂模板款35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欠款数额353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6月2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9元,由被告常红强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