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1********3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21民初959号
案号
(2020)鄂0304执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彦林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彦林对刘云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孙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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