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21号 |
案号 |
(2016)鄂0302执1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马翠丽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借款50万元的利息计自2013年7月26日起,借款30万元的利息计自2013年9月10日起,均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马翠丽其他的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75元,原告马翠丽负担1675元,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234901040010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8-17 |
发布时间 |
2017-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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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学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53401765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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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澳门街A-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