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2********0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5民初53号 |
案号 |
(2018)津0115执3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史小亮与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4月18日签订的《泰富·橄榄树认购协议》;二、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史小亮已付购房款113820元;三、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其代收原告史小亮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印花税22302.20元;四、被告北京金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史小亮购房定金50000元、购房团购费90000元,合计140000元;五、被告李明对第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驳回原告史小亮的其它诉讼请求。(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计3626元(史小亮已预交),由史小亮负担1208元,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9元,被告北京金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209元,二被告应负担部分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时间 |
2019-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