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立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29********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025民初2983号
案号
(2017)冀1025执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马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1892035.57元(截止至2016年10月10日)。如果被告马建明未按本院确定的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原告依法享有就抵押担保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城区字第201200453号)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足部分,被告马建明继续偿还,被告荣庆公司、朱立新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超出部分归被告河北荣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41元,由被告马建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时间
2019-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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