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继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5********0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25民初1864号
案号
(2019)冀1025执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继朋、刘娜娜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79480.75元,利息187549.31元(2018年3月4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河北荣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3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时间
2019-08-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1025执542号
立案日期
2019-05-13
执行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76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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