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21民初401号 |
案号 |
(2020)鲁1621执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惠民顺晖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罚息(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按月利率8.265收取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月利息8.26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已偿还利息206672.86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二、被告山东惠民正源家居有限公司、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余额37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惠民正源家居有限公司、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惠民顺晖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史光平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顺晖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正源家居有限公司、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史光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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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元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1699686703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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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民县姜楼镇金三角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