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331号 |
案号 |
(2017)粤1781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艺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0020149905169841号)。二、被告阳江市艺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元和支付借款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为866988.84元,含罚息和复利;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新欠的借款利息,按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阳江市艺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07600元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登记编号为东国他项(2014)第015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张林、张利英、陈厚良、陈厚龙、广东名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开对被告阳江市艺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上述借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林、张利英、陈厚良、陈厚龙、广东名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江市艺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28648元,由被告阳江市艺霖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阳东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张林、张利英、陈厚良、陈厚龙、广东名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开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时间 |
2017-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