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井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3民初857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井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价值17500元的建筑设备及给付租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14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