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洪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4********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4民初1977号 |
案号 |
(2020)冀0424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刘洪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王士军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按每月1000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止,并扣除刘洪刚已支付的9000元)。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刘洪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