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洪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2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7民初102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磁县统业种养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3999384.83元及2016年9月22日之前罚息662342.16元和2016年9月22日以后的罚息,罚息按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罚息110.81元),被告磁县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苗振军、高洪华、孟令欢、毋爱玲、翟德海、詹宝忠、许香芹、雷美玲、许付新、钟玉保、许付良、袁红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99元,由被告磁县统业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磁县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苗振军、高洪华、孟令欢、毋爱玲、翟德海、詹宝忠、许香芹、雷美玲、许付新、钟玉保、许付良、袁红军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