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振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1********1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1民初1808号
案号
(2020)冀1121执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吴振勇、张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9元并支付利息54154.93元(以后利息以79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吴振兴、宋静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振兴、宋静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振勇、张光芬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92元,由被告吴振勇、张光芬、吴振兴、宋静臻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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