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82********6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82刑初99号
案号
(2020)冀1182执恢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康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人张康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小静、冯建斋、张俊娟、冯钰航、冯天美有关冯子兵死亡赔偿金38535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46970元,其中冯建斋33476.50元、张俊娟28577.50元、冯钰航32660元、冯天美52256元)、丧葬费28493.5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65.01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16408.5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江红对死亡赔偿金中的1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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