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文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5********7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5民初1361号
案号
(2020)冀0925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文策、孙建平偿还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0.15‰计算);二、被告孙世刚、王俊英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孙文策、孙建平、孙世刚、王俊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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