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卫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9********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5民初1357号 |
案号 |
(2020)冀0925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智学、被告刘海英偿还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31日起按年 利率9.2437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王风树、被告韩文侠、被告闫凤芹、被告张卫勇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马智学、被告刘海英、被告王风树、被告韩文侠、被告闫凤芹、被告张卫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