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广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5********5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5民初1308号
案号
(2020)冀0925执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广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79.68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775‰计算利息;以499979.68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许学峰、被告曾宪芬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4元,由被告谢广峰、被告许学峰、被告曾宪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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