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会堂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50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5民初2393号 | 
| 案号 | (2020)冀0925执45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曹会堂偿还原告赵志刚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曹会堂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