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2835号 |
案号 |
(2017)苏0402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70万元,并按2014年(广化)字014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00万元,并按2014年(广化)字014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60万元,并按2014年(广化)字02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四、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13800元。上述一至四项债务,由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4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第四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江苏吉大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常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第四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籍春大、徐娟珍对上述一至四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八、如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至四项债务,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籍晓成、王淼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河景花园2幢乙单元1103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13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第四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继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九、如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至四项债务,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徐泉华抵押的位于常州市凯尔枫尚花园2幢甲单元2103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6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第四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继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十、如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至四项债务,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巢剑卿、籍嫣萍抵押的位于常州市勤德家园16幢丙单元201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11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第四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继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十一、如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一至四项债务,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籍春大、徐娟珍抵押的位于常州市名骏家园2幢3203室、3206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余额22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第四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在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外继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887元,由江苏吉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吉大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江苏常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籍晓成、王淼、徐泉华、巢剑卿、籍嫣萍、籍春大、徐娟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20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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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贤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0772474900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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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