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桂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3********0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1民初919号
案号
(2020)冀1121执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11288.26元及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月利率10.01875‰上浮40%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赵俊升、李桂荣对上述3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俊升、李桂荣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洪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被告张洪群负担,被告赵俊升、李桂荣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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