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8********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8刑初88号
案号
(2020)冀0928执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吴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吴桥县立坤农资服务专业合作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孟凡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书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牛志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兴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许寿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玉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于刑事处罚。十、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按各被害人所持单据原件所载数额退还被害人。十一、本案所涉白色轻型唐骏欧玲普通货车一辆拍卖所得价款退还被害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