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3********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2民初488号 |
案号 |
(2020)冀0822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温胜起、佟连银筛子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温胜起、佟连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邓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宝春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小丽附 页一、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