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3********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22民初488号
案号
(2020)冀0822执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温胜起、佟连银筛子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温胜起、佟连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邓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宝春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小丽附 页一、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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