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8********3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8民初838号
案号
(2020)冀1128执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彬、戚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河支行借款249999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按月利率10.14‰计算,自2017年6月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 15.21‰计算);二、被告王鑫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计3118元,由被告郝彬、戚艳玲、王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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