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甄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5********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32民初870号 |
案号 |
(2019)冀0532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2017年12月28日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与被告河北小海豚童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86382017013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河北小海豚童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的借款1000000元和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三、为偿还本判决第一条中债务,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对本案《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抵押财产(曲周县房权证河南疃镇字第15-080-6308号、15-011-6237号、15-013-6239号房屋所有权和曲国用(2011)第0162号、曲国用(2014)第cr028号、曲国用(2014)第cr026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该抵押财产执行变现后不足以清偿此笔借款和被告河北小海豚童车有限公司2017年6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22000000元本息,优先偿还被告河北小海豚童车有限公司2017年6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22000000元本息);四、被告吴英亮、甄力平对本判决第一条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河北小海豚童车有限公司、吴英亮、甄力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