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33********4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2民初2065号
案号
(2020)冀0632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晓波、胡志军赔偿原告李桥各项损失共计123543.83元。二、被告杨航飞赔偿原告李桥各项损失共计41181.28元。三、被告张强赔偿原告李桥各项损失共计41181.28元。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李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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