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3********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2民初2065号 |
案号 |
(2020)冀0632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晓波、胡志军赔偿原告李桥各项损失共计123543.83元。二、被告杨航飞赔偿原告李桥各项损失共计41181.28元。三、被告张强赔偿原告李桥各项损失共计41181.28元。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李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