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一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6********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8民初450号 |
案号 |
(2020)冀0108执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军波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4258元。 二、被告白一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军波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4138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4元,由被告白一童承担5000元,由原告白军波承担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