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1********2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3民初1041号 |
案号 |
(2020)冀0523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丽丽与被告宁延龙离婚;二、婚生女孩赵馨雨由原告赵丽丽直接抚养,被告宁延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1日起,给付小孩抚养费,抚养费标准为:每年为河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的50%计算,每年的10月1日前付清当年的小孩抚养费。直至小孩赵馨雨18周岁时止;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赵丽丽返还被告宁延龙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丽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